国家十一五科技支撑计划项目   承办单位:科技部 清华大学 苏州市政府 仕德伟网络 加为收藏 设为首页
   政策法规 | 标准规范 | 发展规划 | 成功案例 | 科技项目申报 | 专家列表
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资讯
关于转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申请解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有关规定的答复意见
2007-11-23 14:52:00 (6466 次阅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

  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执行过程中,有些地方环保部门对该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存在理解上的差异。为准确理解、正确执行该规定,2005年9月1日我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进行解释。 

  2005年12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函复我局,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和第五十五条中有关“违法所得”的理解和处置危险废物责任主体的认定,提出了明确的答复意见。现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申请解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有关规定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复字〔2005〕3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 以上信息为 中国新闻网 提供,仅供参考!
   其它新闻链接
·国家环境保护部、发改委公布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2008-7-4 20:37:00]
·关于转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申请解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有关规定的答复意见  [2007-11-23 14:52:00]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2007-12-4 16:12:00]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2008-3-7 13:42:00]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2007-12-5 15:37:00]
国际展会 | 重要展会 | 专业展会
·[2008-9-28]第三届中国塑料回收和再生大会..
·[2008-9-28]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
·[2008-9-28]山东省日照市召开生态市建设工..
·[2008-9-28]陕西省长袁纯清召开省政府常务..
·[2008-9-28]宁夏回族自治区电石铁合金行业..
·[2008-9-28]2009中国(广州)国际轮胎..
·[2008-9-28]中国上海国际有色金属博览会..
·[2008-9-9]2008第二届中国苏州节能环..
最新政策 更多 >> 
环保部:《清洁生产标准钢铁行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全文)
·循环经济促进法草案三审 委员建议提请本次...
·严惩恶意排污行为 违法排放毒物质可拘留...
·奥运期间极端气象条件下污染控制措施公布
·人大常委会二审《循环经济法》草案
·7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部、发改委公布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无锡: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7月1日实施
·发改委将对未完成节能目标省级政府实行问责制
最新供求 更多 >> 
项目介绍 - 相关项目 - 联系方式 - 意见建议 - 最新动态
承办单位:科技部、清华大学、苏州市政府、仕德伟网络
版权所有:5R网 服务热线:0512-52239899 13771788674 E-mail:server@5rchina.com 苏ICP证0402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