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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昆明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规范管理的联合通告
2008-1-16 15:22:00 (59 次阅读)

根据国家商务部等六部委颁布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第8号令)规定,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城市环境卫生和文明形象,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联合通告如下:

    一、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二、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开办者,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须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到经营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从事废旧金属回收的同时到经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三、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开办者有歇业、停业、合并、迁移、变更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办理工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并自办理变更、注销手续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及复印件,到经营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从事废旧金属回收的同时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四、在本市城市建成区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人员,应当参加昆明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组织的行业培训,并按照“四统一、一规范”即:统一规划、统一标识、统一管理、统一服装、规范经营,开展再生资源回收。

    五、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社区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等经营场所必须符合当地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并采取绿化、美化措施,不得妨碍城市市容。

    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原则上要在三环路以外设立,对现在三环路以内的市场根据规划逐步迁出。禁止在区级以上党政机关、部队、学校、医院、文物古迹、铁路沿线、景观街道、公园、绿地、消防通道等周边地带和省道、国道和高速公路两侧200米内设立废旧物资回收站点,对已经设立的,应当逐步迁出。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应加强回收废旧物资的管理,要保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

    六、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回收经营人员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开办者严禁回收下列物品:

    (1)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2)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铁路、公路、石油、电力、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消防设施等专用器材;

    (4)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涉案物品或者有涉案嫌疑的物品;

    (5)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和流动回收人员在回收过程中发现有出售禁收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八、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应当查验来源证明,并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以及出售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并到指定市场从事经营活动。

    九、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报废汽车回收经营的,应当符合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拆解的汽车“五大总成”,必须作为废旧金属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金原料,不得利用汽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配件拼(组)装机动车。

    十、对未按本通告规定,不到昆明市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昆明市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的再生资源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开办者以及回收经营人员,由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对无证经营、违法违规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坚决取缔或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有关治安管理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所有再生资源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开办者以及回收经营人员应遵守本通告,对违反本通告规定者,有关部门将按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 以上信息为 中华再生资源网 提供,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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