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企业的通知 |
| 2008-1-16 15:32:00 (65 次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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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我委按照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研究制定了《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方案》。《方案》已报经国务院领导同意,拟于近期印发实施。经研究,特请各(区、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组织推荐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企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的目标、范围和主要内容
试点工作的总体目标是:通过2-3年试点,探索推进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业发展的政策、管理制度和监管体系,开展国内旧汽车零部件交易和再制造产品销售等方面相关经验及应对措施研究,为相关管理政策和法规的调整提供依据,为建立再制造相关技术标准、市场准入条件、流通监管体系等提供经验。
开展再制造试点的汽车零部件产品范围暂定为:发动机、变速器、发电机、启动电机、转向器。
试点工作拟在全国选择部分有代表性、具备再制造基础的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或其自行设立的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企业,对通过售后服务网络回收回来的旧汽车零部件进行再制造;再制造的产品,进入该企业售后服务系统进行流通。
二、试点企业的基本要求
(一)开展再制造试点的汽车整车生产企业资质条件
1.应当具有较大的汽车整车生产规模;
2.具有较高的汽车产品社会保有量;
3.在汽车制造行业具有代表性或已开展再制造业务。
(二)零部件再制造试点企业的资质条件
试点企业除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1.具备制定和实施产品再制造的相关技术质量标准和生产规范的技术手段和能力;
2.具备检测、鉴定旧汽车零部件和再制造产品主要性能指标的技术手段和能力;
3.具备进行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所需要的拆解、清洗、加工、装配、检测等方面的技术装备和生产能力,并形成产业规模;
4.具备污染防治设施和能力,并满足相关废物处理等环保要求;
5.要求从获批之日起一年内通过第三方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审核。
三、组织申报程序及相关要求
(一)申请试点的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应满足上述资质条件,提出试点申请报告,并制定试点工作方案。试点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试点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现有汽车产品的生产规模、保有量),再制造的工作基础,再制造发展目标(3年),再制造的产品范围,再制造企业(含授权的再制造企业)的名称和基本情况,再制造产品销售渠道。 (二)零部件再制造试点企业应满足上述资质条件,并在试点申请报告对上述条件进行详细说明,同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人登记证书,授权进行再制造的委托书。
(三)按企业属地关系,由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向我委提交试点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
请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对申报材料和企业资质条件进行认真审核,并于10月30日前将申请报告报我委(环资司)。
联系人:刘文强 牛波
电 话:010-68505574 68505573, 传真:010-68505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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