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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采购评标运行规则
2008-1-22 16:08:00 (63 次阅读)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证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具体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省各级采购机构和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评标活动,适用于本规则。

      第三条  采购机构和采购单位在组织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都必须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含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四条  评委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二)具有本科(含)以上文化程度,从事相关领域工作8年(含8年)以上,并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是某领域内公认的专家;

     (三)身体健康,具备专业评审能力;

     (四)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评委的产生,由招标人在政府采购监督人员的监督下,从政府采购管理机关确认的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并经公证人员公证,评委须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颁发的专家证参加评标活动。

      第六条  评委在评标活动中享有的权力

     (一)对政府采购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供应商所供货物、服务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的评审权;

     (三)评标活动中推荐中标单位的表决权;

     (四)按规定标准向招标人领取政府采购的评审报酬;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七条  评委在评标活动中应承担的义务

    (一)为政府采购招标人提供真实、可靠公正的书面评审意见;

    (二)遵守政府采购评标纪律,不得向外透露评标情况;

    (三)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及时报告并加以制止;

    (四)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评标

    (一)评标是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人所报送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议的过程。

    (二)评标的目的在于从技术、经济、商务、法律、组织和管理等方面对每份投标文件加以分析评价,进而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择优推荐中标人。

    (三)评标会由招标人主持,独立开展评标活动,评委自主发表评审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四)评标必须以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按照规定的程序、方法和原则进行。

    (五)评标应遵循公平、公正、保密的原则,并对所有投标单位的投标评估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

    (六)评委面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九条  评标方法

    (一)最低投标价法:

    在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者中,投标价最低者为中标供应商。此种方法适用于批量大,技术含量低,市场价格比较清楚的大宗物品的采购。如:办公用纸、笔、桌椅、建筑原材料等。

   (二)综合评标法:

    采用此种评标方法需在投标文件中说明最低投标价不是中标的唯一依据,评标时将综合技术、性能、价格、服务等诸因素评选最优标。尤其是在方案、服务、软件采购投标中由于标的物难以量化,一般采用此种方法。

   (三)优选打分法:

    评委根据标书及招标机构制定的评标因素(价格、质量、信誉、服务等)及相应加权分,对评标因素进行拆算,确定最高分的投标者为中标商。

    第十条  评标程序

    在评标之前应召开评标预备会,宣布评委工作守则,强调评标工作纪律,介绍总体目标、工作安排、分工、评标方法,制定具体的评标细则,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讨论是否设置标底及办法,具体评标程序如下:

    (一)初评

     ——首先由工作人员初审投标文件,更正计算错误;

     ——资格审查,对不符合招标公告中要求条件的投标人的投标均作废标处理;

     ——资料审查,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相关文件,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借用或冒用他人名义或证件、涂改文件、伪造或编造投标文件,有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或投标人有不正当行为的投标均作废标处理;

     ——投标保证金审查,不按规定提供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拒绝;

     ——报价审查,高于市场价或采购预算价的投标,将被拒绝。

    (二)细评

     ——归纳问题:审查投标文件,提出投标文件中的疑问,归纳后填好质疑表。(见附件2)

     ——质疑:评委会依据招投标文件对投标单位进行质疑,必要时投标单位应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答复,但澄清不得超出招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三)终评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在第九条三种评标方法中选择一种方法进行评标,推荐中标人,必要时可推荐备选中标人。

    招标单位工作人员制作评标记录,做到全面完整,客观准确,评委成员、记录员、监督员签名后,由招标人归档保存。评标结束后,评委会必须写出完整的评标报告,并由全体评委签名。评委成员、工作人员不得对外透露评标情况。评标全过程可由公证人员进行公证。

    第十一条  定标

    定标是招标人根据评委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人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授权评委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中标通知:评标结束后,由招标人依照评标结果,签发《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是订立合同的依据,应载明签约时间、地点、中标的项目名称、数量、单价、中标金额等。同时,招标人应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供应商。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财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社会公证机构应当对政府采购开标、评标活动进行监督公证。其主要职责是:

    (一)了解评委会的产生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和人员结构是否合理;

    (二)检查评委是否持证参加评标;

    (三)宣布评标纪律(见附件1);

    (四)发现评委会成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提出回避,并由采购办在专家库中临时选定其他专家替补。

    (五)有权对招标人的标书内容提出咨询;

    (六)对评标过程中有失公正的行为有权提出质询,并予以制止;

    (七)对评委在评标活动中的表现,有考察权、建议权,为建立评委档案和评价评委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  评委成员认为监督人员显失公正的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  评委成员和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取消评委资格和给予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给招标人、使用单位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追究赔偿责任。

   (一)泄露评标情况,给招标人造成工作被动的;

   (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左右(干扰)其他人评标的;

   (三)履行职责差,不能秉公办事,没有原则性,迟到早退的;

   (四)电脑随机连续三次抽到被确认为评委而推脱不参加评标的;

   (五)在评标活动中不履行本规则第七条所规定义务的;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并于公布之日起执行。

 

* 以上信息为 中国政府采购网 提供,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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