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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开始施行
2008-5-22 15:02:00 (18929 次阅读)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于2008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经营电子垃圾的单位最高可罚50万元。

    据统计,自2003年开始,我国进入了电子产品报废的高峰期。每年至少报废500万台电视机、400万台冰箱、600万台洗衣机,每年废弃的电脑超过500万台,淘汰的手机超过7000万部,而且这一数字在逐年递增。而同时,世界上80%的电子垃圾被运到亚洲,其中有90%进入中国,我国已成为电子垃圾的主要受害国之一。

    电子垃圾的成分中富含贵金属,包括金、铜和铝。电子垃圾经过分类、融化和萃取后可以得到这些贵金属。但是在融化时,铅、水银和镉等有毒物质也会大量释放到空气、土地和水中,造成二次污染。

    针对目前非法处理电子垃圾现象泛滥的情况,《办法》规定,电子废物的拆解、利用和处置经营者均须备案,电子垃圾处理过程中的污染防治也需达到相关技术标准。凡是无照经营、擅自处理电子垃圾的单位将被处以最低5万元,最高50万元的罚款。由县级以上政府环保部门对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电子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行使监督管理权。《办法》还规定,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不得转交给没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处置过程中如果未达到相关技术标准,且产生了一定的环境污染的,将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以上信息为 5R网 提供,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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