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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上海市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7-11-23 14:19:00 (324 次阅读)

    各区县经委、建委(建设局)、公安分局、工商分局、城管监察大队: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管理工作,规范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行业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经济秩序,根据今年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废旧金属收购管理的意见》和《上海市废旧金属收购管理规定》市政府第52号令的规定,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发展循环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加强城市管理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目标,市场监管与治安管理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相结合,行业规范发展与行业规模控制相结合,逐步建立连锁化、专业化、规范化的废旧金属回收利用体系。

  二、任务目标

  根据《上海市废旧金属收购管理规定》,制订全市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点的布局规划和规范标准,按照布局规划和规范标准设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严格控制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点设置总量;加强废旧金属收购行业管理,查处违规经营,打击无照经营,花一年左右时间,将本市有证照的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点数量压缩到规划控制的范围内。

  三、工作内容

  (一)做好布局规划和定点设置工作。

  根据本市目前废旧金属回收行业现状,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原则,制定全市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点的布局规划,严格控制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点的设置总量。各区县按照市总体布局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城市建设与管理总体规划,确定在区域内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点的设置,做好定点设置规划落实工作。

  (二)制定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设置规范标准。

  针对目前本市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行业进入门槛低、回收企业和收购点过多的情况,制定《上海市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设置规范》,提高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行业市场准入门槛,规范设置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促进提升废旧金属回收行业规范化管理水平。

  (三)指定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委托处置企业。

  按照对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实行委托处置制度的要求,加强对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处置管理,会同市公安局和行业协会指定本市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委托处置企业,并向社会公布;对报废的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实行由委托处置企业上门收购。

  (四)制订市政公用行业常用金属设施目录。

  按照加强对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处置管理的要求,市经委和市建设交通委会同本市各有关职能部门制订《市政公用行业常用金属设施目录》,向社会公布并告知废品收购企业。凡列入目录的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非委托处置的收购企业不得收购和处置。

  (五)做好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发放管理。

  按照《上海市废旧金属收购管理规定》,市公安部门制订本市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办法,按照新的条件和标准,对本市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企业发放许可证,并加强本市废旧金属收购行业的治安管理。

  (六)做好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工商登记注册。

  工商部门按照新的条件和标准,做好本市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登记注册工作,对在《上海市废旧金属收购管理规定》实施前从事废旧金属收购的企业,要在规定期限内做好工商营业执照换发工作。自2005年10月17日《上海市废旧金属收购管理规定》实施之日起,当事人申请从事废旧金属收购经营活动的,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时,经营范围严格按照规定表述为“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或“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其中企业必须凭公安部门核发的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方可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经营活动。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组织机构。

  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本市建立加强废旧金属收购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经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房地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市容环卫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单位参加。加强政府相关管理部门之间的联系,促进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各区县要建立相应组织机构,负责抓好工作协调和推进落实。

  (二)落实定点设置。

  各区的县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本区县现有废旧金属收购企业经营情况等开展调查研究,在总量控制的范围内,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点设置工作,与公安、工商等部门协同,对现有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点进行清理,按新的企业设置标准进行规范,压缩不符合条件的收购点,促进废旧金属收购行业的规范经营。

  (三)加强综合管理。

  区县公安分局要按照市公安局的部署,做好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加强对废旧金属收购行业日常治安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和违反有关规定收购、处置、运输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等活动。市局检查总队、各工商分局要按照市工商局的部署,做好废旧金属收购企业的工商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换发工作,查处和取缔固定场所无照收购废旧金属的经营活动。城管执法部门要依法查处占用道路无照收购废旧金属的经营活动。

  (四)维护市政公用设施。

  区县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要履行各自职责,建立和完善市政公用设施维护的责任制度。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明确有关人员的责任,加强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防止市政公用设施被盗。要求本部门和本系统所属各单位,严格执行将市政公用设施废旧金属物资交由本市主管部门指定的委托处置企业进行处置的规定。

  (五)推进资源整合。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废旧金属回收网络,提高行业规范经营水平。要扶持和培育行业骨干企业,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推动企业跨行政区划联合,开展跨区域回收,促进行业逐步向规范化和规模化方向发展。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05年11月8日
* 以上信息为 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 提供,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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