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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综合开发水利骨干工程项目灌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指导意见
2007-12-24 16:12:00 (28 次阅读)

  农业综合开发水利骨干工程项目是指利用中央财政农发资金及地方配套资金,对灌溉面积为5-30万亩的中型灌区水源工程、干支渠及其建筑物等骨干工程进行节水改造和续建配套的项目。为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促进灌区良性运行,保障工程长期发挥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有关精神和要求,决定结合农业综合开发水利骨干工程项目的建设实施,推进和深化以用水户参与灌溉管理为中心的灌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为此,提出如下改革指导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指导思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有关方针政策以及水利部新时期治水思路,以改革灌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重点,以提高灌区管理水平和用水效率为核心,为灌区工程长期发挥效益,不断改善农业综合开发区灌排条件提供保障。

  基本原则:坚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原则,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国有资产保全的原则,有利于节约用水的原则,水费公平负担的原则。

  目标:通过改革,初步建立起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产权明晰、权责明确、高效灵活的新型灌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灌区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理顺灌溉水价和水费收取方式,增强灌区实现自主管理、自我发展的能力,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奠定坚实的水利基础。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1、管理体制改革

  在灌区逐步推行“灌区管理单位(或供水实体)+用水者协会+用水小组(农户)”的管理模式,支持和引导农民积极参与灌溉管理。要以现有灌区管理单位为基础,成立一个或数个灌溉供水实体,由灌区管理单位(或供水实体)负责灌区水源工程、干支渠及其建筑物等骨干工程的管理、维护和经营。要以工程供水范围边界或水文单元边界为主并兼顾行政区划边界,成立若干用水者协会(用水者协会可视需要下设若干用水小组),并由用水者协会和用水小组负责灌区支渠以下非骨干工程、田间工程等小型工程的管理、维护和经营。小型工程应主要实行社会化管理,加大农民用水户参与管理、维护的力度,鼓励农民用水户以承包、租赁等方式经营管理。

  本意见所称的灌区骨干工程和小型工程的界定和划分标准,由省级水利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2、运行机制改革

  灌区应实行有计划供水、按合同供水。由灌区管理单位(或供水实体)与用水者协会签订供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灌区管理单位(或供水实体)应做到适时、适量、科学合理供水,用水者协会和用水农户应做到及时足额缴纳灌溉水费。

  在灌区管理单位(或供水实体)内部,应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目标责任管理、经营承包等人事劳动制度改革,以增强灌区内部活力,降低运行管理成本。同时,应按国家有关政策妥善安置富余人员。

  3、投入机制改革

  按照党和政府支持保护农业、农民的方针政策和“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建立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灌区工程建设和改造投入机制,在符合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的前提下,坚持政府、管理单位、集体和农民群众个人共同投入。原则上,灌区骨干工程的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主要由政府和灌区管理单位(或供水实体)投入;灌区小型工程的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则主要由受益集体和农户投入。

  4、水价和水费制度改革

  根据当地的水资源和实际情况,灌区要积极推行用水定额管理,实行“超定额累计加价”和“基本水价加计量水价”的两部制水价制度。要积极推行末级渠道终端水价制,规范末级渠道水价。要逐步完善供水计量设施,积极推行按量收费。

  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重新核定灌溉水价,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水费目前是委托代收的,应逐步改为灌区管理单位(或供水实体)自收。要实行“水量、水价、水费”三公开,并向用水户开具由政府有关部门监制的票据。

  三、实施步骤

  在进行农业综合开发水利骨干工程项目建设实施的同时,应同步进行灌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根据灌区实际情况,初始阶段可先在灌区内选择一条或数条工程设施和运行条件较好的干渠或支渠进行改革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在全灌区推开。应成立灌区改革试点工作小组,并根据本地区、本灌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提出试点实施方案,经灌区所在地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各级水利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水利骨干工程项目灌区改革的领导和指导,积极与同级财政、农发、工商、物价和民政等部门沟通、协调,共同做好灌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工作。

  
  

* 以上信息为 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 提供,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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