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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新规 机关企业“电子垃圾”集中处理
2008-6-2 15:04:00 (19736 次阅读)

    日前,山东省十一个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发文,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对产生的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必须无偿交给已在主管部门备案的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企业,进行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山东省目前备案的回收处理企业为青岛新天地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有限公司。

  据介绍,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又称电子垃圾。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消费能力的不断提高,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的数量也在大幅度增加,已成为世界上增长最快、对人类环境危害最大的垃圾之一。由于处置手段不合理,电子垃圾中含的铅、镉、汞、锡、六价铬、聚氯乙烯塑料、聚合溴化联苯(PBB)、聚合溴化联苯乙醚(PBDE)等有毒有害物质,不仅对人类赖以生存的土壤、地下水、地表水、大气环境及人体健康等造成了很大的威胁和破坏,而且还造成了资源的严重浪费。

  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十一个行业主管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开展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集中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废弃的家用电器及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打印机等电子产品(以下简称:废旧家电),应无偿交给已在主管部门备案的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企业,进行资源化、无害化处置。目前我省已备案的企业为青岛新天地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有限公司。若省内有其他企业取得备案的,各单位可自主选择。

  任何单位不得将废旧家电交给未经备案的企业和个人收集处理,也不得随意弃置或混同生活垃圾处置。为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益,对技术性淘汰但仍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废旧家电,由财政部门统一调配。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以捐赠的方式自行处置。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将废旧家电无偿交给已备案的企业统一回收和处理。

  回收处理企业接收废旧家电后,应按规定向废旧家电交付单位出具回收处理单据,作为单位处理账务和向财政部门申请核销资产的证明。未按规定进行集中处理的,财政部门不予办理资产核销手续。回收处理企业对回收的废旧家电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拆解处理,不得产生新的环境污染。
* 以上信息为 大众网 提供,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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